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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广告法9月1日实施,一览地板类触礁点

  • 发布日期:2015-09-02 09:11:22
  • 阅读数:1149

9月1日起,新广告法将正式施行。

 

一、新广告法上线后,极限用语的处罚由原来的退一赔三变更为罚款二十万元起!

 

如:**、世界级、**高级、**佳、**大、**、**、**、**、**好、**大、精确、**、**高、**低、**、**具、**便宜、**新、**先进、**大程度、**新技术、**先进科学、**产品、填补国内空白、**、**、**、**新、**先进、**品牌、金牌、名牌、优秀、**先、**、**、全网销量**、全球**、全国**、全网**、世界**、**工艺、**新科学、**新技术、**先进加工工艺、**时尚、**、**、**、终极、**受欢迎、王牌、销量冠军、**(NO.1\Top1)、极致、永久、王牌、掌门人、领袖品牌、**无二、**、绝无仅有、前无古人、史无前例、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。

 

据悉,极限用语包括但不仅限于商品列表页、商品的标题,副标题,主图以及详情页,商品包装等。

 

友情提醒:各经销商以及厂家必须予以重视,自查自纠,及时进行修正和更改,以免被罚。

 

1、对现行所有印刷物料、包括产品、品牌、促销、各类广告物进行审查,如有发现,立即更改,停止对外发布。

 

2、现有在发布、刊发的物料、广告等,如具有涉及触犯**新广告法,应立即加以修改,并及时下线下刊,并停止继续发布。

 

二、产品出问题代言人同罚

 

新广告法第56条规定,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,造成消费者损害的,其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、广告代言人应带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。所以产品只要伤害到了消费者,代言人、广告经营者、发布者、广告主将一同担责。

 

广告代言人因虚假违法广告面临**高相当于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没款,还可能被禁止代言长达三年,以及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。

 

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,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。

广告法规定,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。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“广告”,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,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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